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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趋势

时间:2011/12/12 9:04:59 来源:《经济》杂志

  农产品(13.12,0.00,0.00%)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限定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具有特定的产品品质和风味,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其生长地域的特殊自然生态环境,产品在形成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农产品地理标志既是知名的农产品产地标志,也是重要的农产品质量标志,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和载体。通过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保护措施,能有效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战略。

  我国有地方名特优产品超过15600件

  我国地形复杂,气候多样,不同区域独特的地质地貌和小气候分异决定了不同地区农产品特有的品质特征。据初步估算,全国目前有一定历史渊源和生产规模的地方名特优产品(大多数都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登记保护)为15600多件(平均每县分布3到5件左右),其中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约占20%。如浙江省开化县有龙顶名茶、金针菇、香菇、黑木耳、钱江源土鸡等名特产品。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优良品种选育速度的加快,我国名特优农产品的数量还在以5%的年递增速度增长。

  3个部门分别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民众对其认识程度也在日益提高。我国自1994年开始就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涉农地理标志占94%。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3个部门分别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保护模式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995年,国家工商局出台《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指南》指出:我国法律、法规将原产地名称或标志纳入证明商标保护范围;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也明确增加了地理标志的有关内容,“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明确规定;而新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又对符合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使用已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等情况做出规定。

  据统计,至2010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注册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总数达到了903件。1995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收到外国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40多件,涉及奶酪、葡萄酒、火腿、威士忌等传统产品。其中,来自欧盟成员国意大利、英国、德国、丹麦等国家的申请20件。

  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于1999年、2001年出台《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规章。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取代了1999年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新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审核、认定以及管理在国家质检总局系统作了统一,体现了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注册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标准的“五个统一”原则。

  根据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截至2011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公告对国内1200余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产品范围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花卉、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肉制品等,涉农地理标志产品占1100多件,达总件数的92%,产地范围涵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农业部于2007年12月25日发布11号令,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系统正式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使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重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配套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20多个配套技术规范,对申请人资质确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产品品质鉴定、专家评审规范、核查员培训注册、标志使用、检测机构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登记保护制度规范已基本配套、齐全。

  自2008年2月1日起全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经过3年多的扎实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进展喜人,2011年10月以前已公告643个产品,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各部门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别与特点

  我国目前在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依据上呈现出多层级、多方位、多元化的立法格局。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法律政策都不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这两种形式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工商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依据的是《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实施商标注册管理,主要保护的是私权,着重于地理标志及其使用的管理,同时工商系统对农产品没有相应的检测体系,技术力量薄弱,因此保护效果不具体、不完善、不系统,不利于保护工作的迅速推广和注册后的监督管理。

  质检部门主要依据的上位法是《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这两部法律全文中均没有地理标志保护的概念,也没有授予质检部门认定和注册地理标志的权利,其管理对象只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加工产品),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质检部门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着重于原产地域产品相关品质、质量的技术监控,以及对专用标识的管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不够。

  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专门保护的上位法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地理标志保护的概念,仅仅出台《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保护力度不足。

  造成多个部门主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管理体制不顺;二是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缺失或不完善;三是对地理标志的研究、宣传不够。下面分析三部门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别与特点: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趋势

  由于我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不长, 无论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还是农业部, 需要申请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其资源广阔, 而已申请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仅仅是我国可保护资源的微小部分。但随着政府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必将得到新的有效发展。

  保护法律将进一步建立完善。2005年7月开始实施的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2008年2月实施的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是两个部门规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不够,《商标法》虽然是国家法,但不是针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而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重要的、涉及农民利益的知识产权,理应拥有自己的专门法。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层次,将更有利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改变目前几种法律体系并行保护的形式,建立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统一的协调机制。在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门法的同时还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

  各环节管理工作将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无形资产,要加强管理,避免资产流失,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地理标志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随着工作的推进,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各个环节,如登记、认定、标准制修订、标志监管等管理制度和工作将进一步细化规范和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将形成政府监管、同业监督和企业自律的统一管理模式,并从统筹生产和流通的角度来规范整个市场秩序,以促进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持续发展。

  国内、国际协作与交流机制将逐步建立。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农业部门将协同工商部门履行农产品地理标志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将协同质检部门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加工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搞好进出口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将协同商务部门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另外,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交流合作和互认的机制也将逐步建立,此举同样是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的重要方向。

  政府推动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质量效益为目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将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的现代农业经营形式。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地理标志保护是涉及“三农”问题的一项特殊知识产权, 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认识将逐步提高,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政推动和政策、技术指导,做大做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 杨敬华 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张  帆 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三部门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别与特点

  保护部门    国家商标局    国家质检总局    农业部

  权利的性质    商标权    与商标权并列的地理标志权    与商标权并列的地理标志权

  产品性质    各种产品    各种产品    初级农产品

  保护目标    证明产品具有某种品质或特征,包括证明产品具有特定的地理来源    保护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申请注册人    地理标志标示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协会和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审核    形式审核    形式审核和技术审核    形式审核和技术审核

  标志    证明商标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保护、监督和使用管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    各地质检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能否转让    能    不能    不能

  保护期限    获得商标注册之日起受保护,保护期满十年需续展    地理标志证书长期有效,未按规定使用,将注销登记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长期有效,违反规定的,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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