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我市出台有关办法(试行),将奖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
举报的范围是,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分别予以举报人2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于省级、市级督办查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视举报线索重要性可给予5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的,也予以参照奖励。(记者 范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