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和对农产品质量的严格管理成为最大亮点。
农产品产地是农产品生产的源头,今后,我省将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包括农产品种类及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类型等内容。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应在其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监测合格证明,方可运出产地。对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出前,还须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疫合格证明。违规者将被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任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