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刚到8月5日,可是月饼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赫然印着“8月8日”。因为“早产”,这批由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中山今明公司)生产的月饼被工商局没收,该公司被处以罚款75万元(9月7日报道)。该公司不服这一处罚决定,以“只是生产日期标识错误,月饼本身无质量问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为由,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下称北碚区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10月10日,北碚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接举报 查获“早产”月饼
今年8月5日,北碚区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重庆宏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宏佳公司)位于北碚蔡家岗镇的一个配送中心,查获了1529箱“早产”月饼———当天是8月5日,月饼上的生产日期却是8月8日。
在这1529箱月饼中,有吉祥祝福和月圆家圆两个品牌,都是中山今明公司生产的。
面对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询问,宏佳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真的不知道,生产日期怎么是8月8日。”
在这1529箱早产月饼中,有1394箱吉祥祝福牌月饼,是宏佳公司向中山今明公司订购的。工商局对宏佳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1394箱月饼,并处罚款36万元。
令人蹊跷的是,另外135箱月圆家圆牌月饼,却并没有在宏佳公司的订购单上。原来,“月圆家圆”是中山今明公司去年的月饼品牌,因为还有少许包装盒,该公司就将月饼装了进去。
8月25日,北碚区工商局对中山今明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月饼135箱1350盒,并处罚款75万元。
上法院 厂家想撤销处罚
中山今明公司表示对处罚决定不服,9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中山今明公司诉称,今年8月5日,宏佳公司致电该公司称,订购的月饼生产日期标识出现问题。公司立即组织班长以上管理层进行逐级检查,发现确实有一枚印章上的日期调在“2011年8月8日”。该公司立即向宏佳公司表示歉意,并想召回该批产品,但被告知月饼已被扣押。
随后,该公司便收到了北碚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原告观点
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中山今明公司提出了三大观点:
●公司位于中山市,从事的是生产月饼的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北碚区工商局无权管辖。
●该公司生产的月饼除生产日期标识过失印错之外,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而生产日期标识错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该归质监局管辖。此外,该批月饼尚未对外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北碚区工商局作出的处罚过重。
●北碚区工商局对同一批月饼既对销售商宏佳公司进行了处罚,又要对作为销售商的上游生产厂家的该公司进行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被告观点
北碚区工商局针对中山今明公司的意见一一予以回应:
●中山今明公司已将该批月饼销售给宏佳公司,已进入流通环节。且中山今明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发现到危害后果,都是在重庆市北碚区,因此,北碚区工商局对这一行为依法具有监管职权。
●食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食品上标识的日期关系到保质期的长短。中山今明公司将生产日期延后,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月饼的过期时间比实际过期时间延后。消费者如若误食,同样会产生危害后果。
●虽然北碚区工商局已经对宏佳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但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是针对同一单位的同一行为而言。此次“早产”月饼事件中,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各负其责,对销售商宏佳公司的处罚不代表对生产厂家责任的免除。因此,工商局对中山今明公司的处罚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记者 王明 通讯员 甘文杰 向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