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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标了“过敏原”警示?

时间:2011/10/10 9:29:46 来源:搜狐网

  本报记者 王娅莉

  “食物过敏是过敏性疾病的一种,可能成为某些严重过敏性疾病的诱因”,因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动标注“可能含有xx过敏原”很重要,将会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联合利华家乐协办的“食品安全与过敏原专家研讨会”近日在北京召开。来自国内外食品营养与安全方面的知名专家通过介绍和交流国内外科学界对过敏原研究的最新进展、过敏原标示的重要性,为公众解读了过敏原的相关知识。

  标示过敏原与健康息息相关

  近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频频召回食品包装未标注过敏原的食品。国外之所以如此关注食物过敏问题,与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密不可分。据统计,每年因食物过敏导致的死亡率在逐年增加。因过敏原问题而危及到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例如,早在2005年,一名加拿大少女在与男友接吻后死亡,原因是她患有花生过敏症,而男友刚巧吃了花生酱三文治,她无意间吃到残留的花生酱,休克后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研讨会上,来自中华医学会的吕相征博士介绍: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吃了某种食物后,会出现皮疹、呼吸急促和困难、腹泻等消化系统或全身性的不良反应,这些症状有可能就是由某种食物带来的食物过敏。从专业领域讲,食物过敏原和食物过敏是“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动标注“可能含有xx过敏原”是对某些可能有食物过敏体质消费者的健康保护行为,将会更好地保护公众安全。

  联合利华调味品类市场总监任远介绍:联合利华一直以严格的标准要求旗下所有产品。家乐也不例外,在选择原料供应商方面,采取全球统一的供应商审核程序,对生产场地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严格审核,从源头开始控制食品安全。在生产中,参考国际相关管理流程,执行国家复合调味料的相关条例及联合利华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每一批产品的生产安全。同时,每一批次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每一个上市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

  同时,任远还表示,联合利华旗下所有产品都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所有产品都依据联合利华全球安全及环境保护标准及国际标准,在食品原料筛选、生产及分销的过程中,进行数道严格的内部检测。尽管经过了这些非常严格的检测,但是在一些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含有少量的过敏原的可能,因此,根据国际的标准,在相关的产品标签上加入了预防提示。

  会上,中华医学会副研究员吕相征博士对企业加强过敏原管理的做法和行为给予了支持和肯定。并呼吁食品加工企业应自觉在产品包装上对过敏原信息进行标注提示。他表示若因为不同产品共线生产,加工设备中可能会有微量残留,厂家不能保证不含有,可选择志愿标注“可能含有(这些过敏原)”。这是对消费者负责和厂家的自我保护。随着我国食物过敏问题越来越受关注,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国外重视过敏原标示

  无论从法规制定,还是公众宣传及研究方面,国际上对食物过敏非常关注。研讨会上,来自加拿大的微生物学博士Domenic Caravetta(多梅尼克)先生介绍说,国际上对过敏原关注焦点之一就是食品企业和监管部门如何控制食品过敏原,和消费者的有效沟通,以保护有可能被过敏原影响到的消费者。同样,国际食品法典领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关注焦点之一也是其是否可导致食物过敏。美国10年前就开始做包括基础研究、检测方法和人群监测等方面的系统专项研究。

  在相关法规制定方面,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早在1985年就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经过4次修订,2005年发布第5版。其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识中,包括:含麸质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等食品和配料,都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欧盟关于食品标签、标注和广告的法律是2000年颁布并经多次修改,也要求食品标签要提供有助于食品过敏者能够避免对某类食品产生过敏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通常欧洲等发达国家,使用“may contain”的标注方式以作提示。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于2004年颁布了《食品致原标识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该法规中对食物致敏原的标识要求。对于含有未声明致敏原的产品,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日本在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等5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注明所含的过敏性物质,推荐过敏物质达20种。

  过敏原管理急需加强

  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过敏原的研究、关注、管理规定,包括消费者的认知程度,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以往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标准中,均未涉及食品过敏原内容,更没有强制性地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标注。

  据悉,目前我国正开始在相关标准修订及公众科普方面开始对此内容加以重视。国家相关法规将有望要求标示过敏提示。

  据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樊永祥主任介绍,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了将于2012年4月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2004年版本的规定相比,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对食物过敏提出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其中,对标注致敏物质做出了规定:如果用麸质的谷物、甲壳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类、大豆类、乳制品、坚果类等做配料,或者是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物,“宜在配料表中使用容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值得关注的是,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发布《亚运会食品安全 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对供应第16届亚洲运动会和第10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的原则和内容曾做出过规定。其中提道:“对含有5.3(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名单)中所列举的过敏原食品必须如实标注并标示。”“不能确定但可能含有5.3所列举的过敏原食品可写上"可能含有xx"或"不能保证不含有xxx"等警示语句。”

  随着我国2011版GB7718标准的实施,所规定的8大类食品及制品的标签将面目一新,消费者将更多地在国内食品市场上看到标注了“食品过敏原”的标签。

  专家指出:近年来食品过敏对消费者、食品企业和监管部门所带来的问题持续凸显,监管部门协同食品企业一起开始采取措施控制以减少食品过敏原的风险,并引入标签警示标示的管理,是对那些可能有食品过敏体质消费者的健康保护行为。


相关搜索: 过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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