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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规定:食品物价涨得凶 城乡低收入者获补贴

时间:2011/9/28 10:28:35 来源:华龙网

    9月28日10时10分讯(记者 庞可)  今天上午,重庆市物价局发布消息称,10月1日起,《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今后,全市食品类消费品物价上涨幅度过大时,将从次月起向城乡低收入者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包括城乡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据介绍,今年以来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其中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对城乡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今年7月,市委市政府做出决定,自7月1日起对城乡低保人员、城乡“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在校住读学生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补贴,其标准为:城市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和在校住读学生每人每月补助30元;农村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元。

    此后,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等部门,向市政府上报了《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经批准,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办法》规定,当全市食品类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10%时,从次月起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10%以下或已通过提高保障标准消化物价上涨影响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获益。此外,当物价涨幅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对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的价格补贴。

    对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规定也有详细规定,将根据食品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分为10%-15%、15%-20%及以上三档。当食品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为10%(含)-15%时,城市、农村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元、20元;当涨幅为15%(含)-20%时,城市、农村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30元;当涨幅达到或超过20%时,城市、农村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40元。

    记者同时获悉,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将由各区县(自治县)负责筹集,市财政负责筹集市属大中专院校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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