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自北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日发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企业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保健食品生产场所不得用于生产药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同一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重复申办;同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不同生产场所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分别申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超出品种范围生产的保健食品视为无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