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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鸡致命案证据链能否更完整

时间:2011/9/7 8:54:29 来源:搜狐网

 一岁女孩在食用几块炸鸡后突发中毒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8月30日,该案以炸鸡摊摊主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开庭审理。张某的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主要理由是:警方从张某店里带走检验的炸鸡是张某在事发次日腌制的,不是女孩吃下的炸鸡,其检验结论不能适用到事发当日的肉食中。

  想要确定导致孩子死亡的原因,最简单直接的方法是进行尸检,提取胃中的食物残留进行分析,看鸡块的残留物中亚硝酸钠是否超标。但小女孩从吃下可疑炸鸡到中毒身亡,经过了大约4个小时。即使考虑孩子年纪幼小和中毒导致胃功能降低的因素,吃下的鸡肉也已从胃部排出,并在进入肠道后变成食糜,难以对其中的亚硝酸钠进行检验。

  既然直接检验无法进行,那么通过排除法和倒推法,仍然可以认定食物的来源。这是因为,过量亚硝酸钠引起的食物中毒一般都表现为发病急速,潜伏期不会超过3小时。只要孩子在当天12时之后没有吃过其他可疑食品,那么亚硝酸钠的来源就可认定是从鸡块中来。

  对事发次日鸡块的检验结论在间接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也能够在法律上起到证明作用,这就需要证明张某两天所使用的炸鸡原料相同。因此从加强证据的角度,检察机关不妨完善一下工作,对张某是否有固定的鸡肉进货渠道和使用的亚硝酸钠是否更换进行调查取证,则证据链更加完整。

  对张某涉嫌犯罪的其他争议,集中在定罪量刑方面。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似乎都符合案情,前者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样,最高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非食品原料”,主要指工业染料、工业酒精等物质。亚硝酸钠在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低剂量残留于食品中,不能认定为“危险物质”。因此,张某加工鸡肉时使用亚硝酸钠,在不明确使用标准的情况下,疏忽大意添加过量导致小女孩死亡,符合我国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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