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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自带啤酒,酒店是否应该收取“服务费”?

时间:2011/9/1 16:40:23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的王先生自带啤酒到酒楼吃饭,没想到被收取“服务费”60元。齐河县工商局认定该酒楼“禁止自带啤酒”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责令酒楼退还向王先生收取的60元“服务费”。
    近日,家住齐河县城的王先生到某酒楼请战友吃饭,因为是战友聚会,特意自带了一箱白酒、两箱啤酒。到了酒楼后,服务员告知王先生,自带白酒可以,如果自带啤酒的话,每消费一箱需收30元的“服务费”。王先生问服务员:“你给我们提供什么服务了?每箱啤酒收30元‘服务费’的依据是什么?”酒楼服务员解释,菜肴和酒水都是酒店利润的来源,现在物价上涨,菜肴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天热啤酒销量大一些,如果消费者都自己带啤酒,酒楼将没办法盈利,所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王先生认为,酒楼收的这笔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服务人员坚持说这是行业规定。双方协商未果。
    齐河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对事情进行了调查了解。执法人员认为酒楼的规定是违法的,它侵害了餐饮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管理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酒楼退还向王先生收取的60元“服务费”。
    执法人员认为,自带酒水进酒店、餐馆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酒店、餐馆“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本质上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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