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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管条例送审 小贩轻微违法可不予处罚

时间:2011/8/30 14:52:59 来源:搜狐网

 备受关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审议。根据该草案,身负重荷的街道综合执法事项也将从20项收窄至11项,而针对取证难、处罚难等问题,城管今后或有权记录违法者身份或居住信息。同时,如城管履职中辱骂殴打违法者,也将被追责。

  由于目前执法依据仅是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首次为城管综合执法立法也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不少基层城管执法员都对此予以极大肯定,认为在职能“减负”、执法手段的多样性上均符合实际。律师也表示,新条例可提高执法效率,但同时对城管的自身素质也提出更高要求,“比如赋予有权记录身份信息的权限,也就要求不能随意泄漏这些信息”。

  焦点一:

  执法范围由20项变为11项

  自2007年3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后,综合执法事项被增至20项,而条例草案此次明确规定,纳入执法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最终执法范围共11项,分别是: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事项、道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气、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户外广告、教育、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等。

  焦点二:

  轻微违法行为改正后可不予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对象多数是城市的低收入阶层,守法意识比较淡薄,而深圳的外来人口数量庞大,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容易引发争端,对立冲突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草案也适当地采取宽松措施,实施“责令改正优先适用”。

  根据条例草案,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后,综合执法部门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焦点三:

  执法员可记录违法人身份或居住信息

  城管综合执法事项较多,且违法行为多发生在街头路面,在实践中,常面临取证难、执行难问题,甚至还遇到暴力抗法等,由于执法手段不足,执法压力较大。对此条例草案规定,综合执法人员可以记录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或者居住信息。对于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难以处罚是目前困扰综合执法的一大难题。由于既没有查验自然人身份的权力,也缺乏处罚的保障措施,使得处罚难以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表示,将争取扩大对自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同时探索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的配合保障机制。

  焦点四:

  查封和扣押物品当事人需签名确认

  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主要是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措施,条例草案规定,符合“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或者“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任一项的,综合执法部门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但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不当可能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条例草案此次明确了查封扣押程序,采取措施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综合执法人员还应会同当事人清点查封、扣押的物品,当场开列查封清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综合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

  焦点五:

  城管辱骂殴打违法者需追责

  各地关于城管执法中的一些不当言行时常见诸报端,此次条例草案对综合执法部门履职行为给予严格约束。如出现“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任一情形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部门则将设立督察机构,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和监督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各方看法】

  城管:“(条例)比以前合理了很多,进步了很多”

  龙岗基层执法队员李先生很关心此次条例出台。他表示,执法力量不足在基层普遍存在,职能范围缩小无疑是“减负”。“这次条例提到的很多特点都是针对以前困扰我们执法,提了无数遍的问题,这次确实进步了很多。”他对条例草案给予了极大肯定。

  以“小贩轻微违法,城管可不予行政处罚”为例,李先生说,这显示了城管执法的合理性。“很多卖蔬菜的流动小贩,即使被抓,要罚三五百元,但人家根本就不会理会。所以之前对此类轻微违法行为,基本上立不了案。这次条例能予以明确,是对城管执法功能的促进。”

  对于城管将有权记录违法者身份和居住信息,李先生深有感触,他说以查泥头车为例,如果能查看泥头车司机这些自然人的相关消息,他们肯定就能加强配合,而这个也能增强对泥头车的监控执法。李先生还对此次条例能否明确城管执法职能交叉执法以及管理职能权限等问题充满了期待,他希望条例在细节方面没有漏洞。

  律师:“新条例可提高城管执法效率”

  “把一些职能剥离出来,交给更有资质的单位,其实是一种优化管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洛川则认为,既为城管减负,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城管的执法效率。

  曾洛川表示,新条例虽在执法尺度和程序上较以往有了改进,但也对城管的队伍的稳定性和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新条例,城管部门可以记录违法者身份和居住信息的权限,“这就要求城管不能随意泄漏违法者的个人信息”。“条例施行之后,城管应当提升自身职业素质,同时还要保持队伍的稳定性,不能随意变动,以免发生侵权行为后,很难追溯到当事人。”

  而对于“城管查封扣押小贩物品,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综合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这一条款。曾洛川认为,这可能对城管执法产生束缚。“如果执法现场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出面签名,就很难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也有专家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可由具有一定级别的执法领导到场,亲自监督清点查封、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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