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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出台办法规定 气温达39℃应停止工作

时间:2011/8/24 8:50:03 来源:新浪网

  记者吴渤 “日最高气温达到39℃及以上时,当日应当停止工作。”广东省法制办日前就《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征求社会意见。其他省份规定的停工气温多为40℃。省法制办称这是根据我省气候特点制定的。用人单位违反该《办法》并未按期整改,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是39℃?

  “为什么是39℃,而不是其他省份规定的40℃?”广东省法制办称这是在充分听取省气象厅的意见后,根据我省气候特点制定的,“广东的气温很少达到40℃,而且由于广东夏天天气比较闷热,39℃已经是普通劳动者承受的极限。”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生效),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高温黄色预警信号生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6-10月发高温津贴

  《办法》就高温津贴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除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

  违规或罚款2万元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有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或未设立工间休息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或者含盐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搜索: 广东 高温 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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