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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消费者“知假买假” 家乐福称不予10倍赔偿

时间:2011/8/17 9:37:45 来源:食品商务网

    几个月前,家乐福在深圳等地的门店曾因价格欺诈被处以高额罚款,而近日公司在北京的门店又因售卖过期食品遭遇官司缠身。   

    北京慈云寺店

    据了解,2011年7月10日,贺先生在北京家乐福慈云寺店购买了1个艾美牌淡味古老耶奶酪及2个艾玛达尔奶酪,共计148.4元。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3日,保质期至2011年7月2日。贺先生在结账后告知收款台的收款员以上商品为过期食品,并要求见负责人。在调查和调看当时的监控录像后,该店一名负责人同意退货并赔偿500元。

    贺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相关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商家应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但家乐福超市最初只同意赔付500元,而非10倍的赔偿金1484元。后经消协调节无果,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贺先生表示,当前某些大型连锁商超在食品安全把关上并不严谨。此前,其家人就曾买到过期商品,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贺先生多次向工商部门举报,相关的工商部门表示,遇到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可在购买后要求商家退货并支付10倍赔偿。

    据贺先生介绍,自7月份以来,他在北京多家知名大型连锁超市中购买到了过期食品,其中包括木耳、饼干、巧克力、奶酪等。在此期间,贺先生就赔偿问题向商家进行交涉,其中有部分商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了10倍赔偿。

    北京家乐福相关负责人王先生向记者,贺先生明知过期食品却故意去买得欣慰,属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能算是正常的消费,所以商家不能予以10倍赔偿。

    而对于“知假买假”的消费行为,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杜超律师表示,消费者是否知情并不是商家免责的条件,消费者在商场购物,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就已经建立,只要消费者购买到了问题商品,家乐福就应承担相关的责任,并不以消费者是否知情为前提。

    销售过期食品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不论购买者还是食用者,因过期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都可要求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赔偿损失。《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相关搜索: 家乐福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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