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肯德基“豆浆门”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中国肯德基官方承认,除北京地区以外,肯德基的醇豆浆均是由豆浆粉调制而成。然而,肯德基的“豆浆门”尚未平息,事件又升级扩大,永和豆浆和真功夫等知名快餐企业又牵扯进来,均承认所售豆浆为豆浆粉调制而成(8月4日《北京晨报》)。
知名快餐店价格昂贵的豆浆竟由豆浆粉冲泡而成,这让不少消费者感到愤怒,他们认为这么贵的豆浆,当然应该是现磨的。现在说是冲泡的,感觉受到了欺骗。那么,该如何看待勾兑豆浆,消费者又如何维权?前景如何呢?
豆浆主要是黄豆浸泡磨碎制成,它的直接原料是大豆而不是大豆的加工品,在中国已是妇孺皆知的日常生活常识,是不言而喻的。否则要么不能称其为豆浆,要么须特别说明其不同工艺,给“豆浆”加定语,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们注意到,肯德基在推出“醇豆浆”时的宣传中曾称“特别精选东北优质大豆”,这已是明显的虚假宣传,严格来讲应该是“特别精选东北优质大豆粉”。这如同泡制咖啡时,只能说选用某某优质咖啡,而绝不能说选用某某优质咖啡豆一样。肯德基等知名快餐店利用中国人的普遍误解而偷换概念和内容,显然构成了商业欺诈。
从法律上讲,肯德基的“醇豆浆”商业广告不仅有商品名称,而且标明了商品价格,已符合要约的规定,应当视为要约。消费者进店付款购买后,双方即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而且“醇豆浆”这种商品的名称、成分、数量、价格都是由肯德基单方决定,消费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而它也是一份格式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很显然,对“醇豆浆”应该怎么制作发生争议时,依法应当按照社会公众和绝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即“通常理解”予以解释。“醇豆浆”没有以大豆为直接原料,采用浸泡磨碎煮开等工艺制成,而且也没有在广告或店面予以公示,这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误解并以此牟取暴利。这种交易对消费者来说,是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对于肯德基来说则是商业欺诈。其他快餐企业的豆浆销售情况类似。
既然如此,消费者维权就是顺理成章的。然而,就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情况及有关执法司法部门的执法水平而言,消费者要有效维权确是不易的。首先是消费证据的问题。毋庸置疑,受害消费者数量是庞大的,应当说有多大的销量,就有多少个消费者受欺诈。但事实上,许多消费者日常用餐一般是不保留发票或小票的。没有证据证明你消费过勾兑豆浆,就无法获得赔偿,甚至连立案都不可能。同时,我国目前也没有公益诉讼,不可能有一个部门或者团体代替投诉无门的广大消费者进行诉讼,向公然进行欺诈的商家讨回公道。
其次是豆浆的法律标准问题。虽然从理论上可以得出用豆浆粉冲泡而成的豆浆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豆浆,但那只是法理推论,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豆浆的国家标准,因而称“勾兑豆浆非豆浆”的依据不够坚实。如果依据我国仅有的一部地方(深圳)标准看,所有用豆浆粉勾兑的豆浆不仅不是豆浆,而且也不能叫“调制豆浆”,但它只能适用于深圳市,深圳的消费者可以据此维权。
第三是执法水平问题。许多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僵化执法,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对于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的问题不敢越“雷池”一步。面对社会上出现的合成豆腐,有执法人员甚至专家都声称因为缺乏豆腐国标,无法判断不含大豆的合成豆腐是否合格。恐怕处理勾兑豆浆时也会面临同样的尴尬,使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维护。
连日来相继出现的“豆浆门”、“骨汤门”强力呼唤国家出台传统食品及现做即食食品的法律标准,从而能有效规范快餐经营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