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临淄区朱台镇大柳村的萝卜(红萝卜)种植户都会与蔬菜公司签订买卖萝卜的合同。可是今年蔬菜公司在收走部分萝卜后突然要求降价,因种植户不同意,对方没有按合同数量收萝卜。据称,种植户即将面临30 万元的损失。
今年,临淄区朱台镇大柳村的萝卜种植户与广饶县一家蔬菜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萝卜的合同,签完合同后,这家蔬菜公司给了每户村民1000 元订金。
6月25日左右是收获萝卜的最好时机,可是这家蔬菜公司没来收,由于订单是按面积计算费用,村民们不能私自进行收获。
7月11日,这家蔬菜公司带人到地里收萝卜。“今年他们来得有些晚了,有些萝卜开始坏在地里。”一名村民说。收到14 日时,该公司并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收,只在村里收了100 多亩后便离开了。
15 日,萝卜种植户等了一天没见有人来收萝卜,随即电话联系这家公司,不想该公司却提出了相当苛刻的条件,“他们说要以每斤0.5 元的价格出售,而且还要挑选好的萝卜。同时,地里的萝卜要由村民自己锄出来,并要送货到公司。”据了解,该笔合同的前提是收购公司负责把萝卜锄出来,并自己运走。如果要萝卜种植户自己锄出来,并给他们运到公司,加上这么低的价格,种植户们将赔钱。所以,种植户们没有答应该公司的要求。之后,再也联系不上这家公司了。
大柳村一名万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对方没按时收购萝卜,萝卜已经烂在地里一部分了。如果他们还不来收,全村萝卜种植户的损失至少要30 万元。“我们按合同办事,可是……”眼看百亩萝卜将烂在地里,他非常着急,因为每多等一天,烂的萝卜就越多。今天下午,记者按合同上的电话拨通了广饶县那家蔬菜公司的电话,虽然电话通着,但一直无人接听。据村民们说这两天这个电话一直是这样。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的邹明卿律师,邹律师表示,由于收购方收购晚,导致萝卜质量下降,责任在收购方。收购方应按合同价格收购,不能随意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