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就食品安全提出了几点意见。意见中强调: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从严查处食品安全案件
省政府要求,各级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制,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在各个环节上严把食品安全关口。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同时,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加紧立案侦查,集中力量侦破食品安全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通过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力,让食品安全真正成为高压线。
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
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各级各地监管部门共享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库。将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和责任人坚决逐出食品市场,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对聘用在库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发给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切实重视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食品的安全,加强小摊点、小餐桌、小作坊、农家乐、放心早餐等小餐饮的监管,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选择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减少产销的中间环节
加快完善规范化的食品产销体系。要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实行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监管。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源头监管,特别加强农产品种植和初级加工环节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出台鼓励生猪饲养户向定点屠宰企业提供生猪的补贴奖励办法,积极推进食品生产方式向标准化、规模化转变。建设一批高质量的生产基地,对优质基地挂牌认证。
最后,加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快省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
《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规定:
行政区域内一年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对县工商局局长给予记过处分,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Ⅲ级),对县工商局局长给予记过处分,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该市级工商局局长给予警示训诫;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Ⅱ级),对县工商局局长降级,主管副局长撤职;该市工商局长记过处分,主管副局长记大过处分;追究省局相关人员责任;
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Ⅰ级),县工商局长撤职,主管副局长开除;该市局局长、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由省政府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省工商局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