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晓锋 法制网通讯员 胡娜 周玉桃
为配合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宣判一起贩卖劣质盐案件,以案说法,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2010年11月3日,群众电话举报海南省万宁市和乐粮所仓库大门上写着卖走私盐的电话,接报后,执法人员佯装要购买私盐拨打了该电话,被告人林志汉接到电话后到达和乐粮所仓库,执法人员要求其打开仓库大门,发现该仓库里面存放大量没有商标品牌的盐产品,此案告破。
据法院调查,在未取得《食盐专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翁育琼、林志汉、翁开喜每年经合法渠道购进合格的食盐进行销售,同时还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不合格的粗盐进行销售。被告人林志汉通过非法渠道联系,于2010年5月至9月间,共购进不合格粗盐34吨共680包,其中142包已陆续以每包34-38元(进货价为32-34元)的价格销售到和乐地区农贸市场、店铺等,被农户购买用于腌制加工鸭蛋、酸菜、萝卜、咸鱼、牛皮等或做其它用途。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育琼、林开汉、翁开喜违反国家盐业管理的规定,未取得《食盐专营许可证》,非法销售不合格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翁育琼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林志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翁开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