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第二次提请省人大审议
●在城市内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改正的,按每只10元处以罚款
●向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在居住区内产生噪声,逾期不改正的,每天按500元处罚
生产地沟油最高可罚50万;政府设置的临时经营场所,除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公厕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8小时;乱吐乱扔最高罚1000元调整为最高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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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合并和精简,由原来的七章99条精简为七章79条,并按照惯例将法律责任单独成章。
“别看条数减少了,但总字数反而增加了1000多字。”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龚洳山说。
关键词:
路边摆摊
二审稿:禁止在城乡道路、桥涵(含人行天桥、隧道)上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
与一审稿相比,禁止在路边摆摊设点,是二审稿新增的内容。
对于禁止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后,是否会阻断街头小贩生活来源?龚洳山说,二审稿第20条就明确规定:“政府设置的临时经营场所除依法收取清洁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如有违规收取费用的情况发生,二审稿第66条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经营者;拒不退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处所收费用金额一倍至5倍罚款。”
关键词:
餐厨垃圾
二审稿: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按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去年,在四川等地发生的“地沟油”事件,社会反应十分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递交议案、提案,希望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餐厨垃圾的处理规定,加强立法监督。
无论是一审稿还是二审稿,都专门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治理作出了规定。
二审稿中保留的内容有: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记录餐厨垃圾收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收集数量,登记使用用途,记录应当长期保存,以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一审稿规定,对生产地沟油的,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但在二审稿中,明显加重了对生产地沟油的违法成本,最高可以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关键词:
收费公厕
二审稿:经核准收费的公厕,收费标准、开放时间应当挂牌公示,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8小时。
一审稿规定:“交通枢纽、公共建筑以及已收取门票、车辆通行费的特定区域内的公共厕所,不得收费。”也
就是说,汽车站、火车站、机场、港口和收取了门票的公园、风景名胜景区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的公厕,均不准收费。
这在二审稿中均被保留,并增加了“政府投资修建并出资管理的公共厕所”一项。但对于收费公厕的开放时间,二审稿却将原来的“24小时开放”缩短到“至少18个小时”。
公开征集意见半个月仅收到7条
自5月10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全文在省人大和省住建厅网站公布半个月以来,只收到了7条公众意见。
“其中还有两条是来自官方的。”龚洳山对此十分无奈。作为草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他最想汲取的就是来自民意的智慧。而且,这不仅是龚洳山的个人意愿,也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
“草案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老百姓的意见将对草案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左右着草案的制定。”龚洳山说,省人大将充分考虑、尊重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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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抛掷杂物、废弃物;
(二)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向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厨余垃圾;
(四)将污水、粪便等排放或者倾倒在街道路面,或者直接排入沟渠;
违反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志愿者劝其改正,及时清除,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代为清理,处违法行为人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在非指定地点进行树葬安置;
违反此规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按每天50元处违法行为人罚款,直至搬迁为止
(六)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树叶、垃圾;
违反此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反此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10元处以罚款
(八)在居住区内利用住宅从事产生噪声、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环境的加工经营活动;
违反此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天按500元处违法行为人罚款。涉嫌非法加工经营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九)在人行道、车行道上散发卡片等宣传品和兜售物品;
违反此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其他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