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3日在其网站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列入不安全食品范围,规定了食品召回的详细流程,并强调,不得将不安全食品经无害化处理后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在职责分工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食品生产企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