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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召回食品处理后将不能再卖

时间:2011/5/24 6:49:22 来源:三秦都市报

    据中新社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3日在其网站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列入不安全食品范围,规定了食品召回的详细流程,并强调,不得将不安全食品经无害化处理后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在职责分工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另讯 昨天,最高检通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介绍,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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