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消息(记者刘涛 自贡台记者余灵)记者从四川自贡富顺县药监局获悉,9日,该县一药店在四个多月的时间内因第二次销售假药,且提供不出供货企业销售凭证被处3755元罚款。据介绍,对无票据被处罚在全省药监系统属第一案子。
2010年11月 ,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兜山镇横溪街村某药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批号为10070027的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可疑,且不能提供供货企业的销售凭证。经查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后,确认为假冒该公司生产的假药。调查时,当事人也不能说明该假药是从何处购进。对此,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2月27号依法对该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按货值金额3.5倍进行了罚款,对其采购药品未留存供货企业销售凭证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十五日内改正。
5月初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再次检查时,又发现三个批号的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当事人仍然提供不出供货企业的销售凭证,且不能说明从何处购进。经查询后,确定全部为假药。5月9日,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对该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按货值金额5倍进行了顶格处罚,对采购药品未留存供货企业销售凭证并经警告后限期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了3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