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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超市岂能“免责”?

时间:2011/4/21 9:30:01 来源:文汇报
    沈国明
   
    就现状说,仅仅让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者质监部门来管,不可能收到理想效果——市场监管的需求和监管力量是不平衡的,照现在这样的商业经营模式,这些部门管不胜管、查不胜查,很难达到让群众满意的程度。这就需要做些研究,提出些可行的对策,让超市负起实质性的责任。否则,“彩色馒头”风波平息了,其他商品恐怕又会出现相似问题
   
    “彩色馒头”一事闹得沸沸扬扬,黑心厂商的恶劣行径令公众群情激愤,媒体上讨伐之声不绝于耳。地方政府领导严令彻查,国家相关部委负责人声言要坚决打击。肇事企业已有数人被迅速拘留。
   
    近期舆论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众口一词要求对肇事企业绝不手软,要罚得它倾家荡产。公众对政府部门如何有效监管提出了不少具体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接受了各方询问,对强化监管作出明确承诺。一切似乎在朝改进的方向发展。
   
超市对商品的质量检验何以普遍放松?
   
    但是我注意到,销售“彩色馒头”的大型超市,似乎并没有太多足以令人放心的表态。不同的超市目前对退货的态度各不相同,有的声明:消费者凭单据可前去“以一退十”;有的则默不作声。其实,即使超市承诺“以一退百”,前去退货索赔的消费者也不会很多,因为没什么人会一次购买很多馒头又保留凭据。况且,超市拥有对生产厂家的追索权,自身利益不会因为销售“彩色馒头”而受损。也就是说,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时,超市是无需承担风险的——实际上处在有形无形的“免责”状态。
   
    超市能够“旱涝保收”,源于商业经营模式的变化。由于供大于求,现在生产厂家都急于把产品推进商场,销售商在两者关系中处于“朝南坐”的强势地位。过去,商业企业与供应商是购销合同关系,商家将厂家的产品买断,再在商场销售;而现在,两者成了代销关系。产品进入超市,厂家要付“进场费”,产品卖掉后超市才与厂家结账,卖不掉的就退还。虽然是代销,可超市的利润率与过去买断产品时一样。有了这样的优势地位,商业企业改变了原先的很多做法。
   
    过去对于商品,生产企业在出厂环节把关,商业企业在采购环节把关,质监部门以抽样检查把关,这就形成了质量监管的链条,较好地保证了质量。而现在,商业企业对商品价格很关注,对质量检验普遍放松。比如过去商业企业都有质量科来管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很重视选择供应商,对送来的产品要验货,还到生产厂家检查;而今,这个机构基本没了。关系弄熟了,厂家的产品甚至可以由“直通车”进商场。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超市,其他商业企业也存在。最近媒体曝光了“王家沙”贴牌青团的质量问题,从中就能看到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
   
    为了改变现状,必须让超市对食品安全承担一定责任。一般地要求超市加强食品检验没有太大意义,因为在现行商业经营模式下,不具备可操作性:超市经销的产品种类繁多,它虽然要负责,但法律规定它有向生产厂商追讨损失的权利,因此不可能像质监、食药监等部门那样认真管质量。
   
    这就需要做些研究,提出些可行的对策,让超市负起实质性的责任。否则,“彩色馒头”风波平息了,其他商品恐怕又会出现相似问题。我们不应该总是被动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总忙于灭火,而不去消除火源。
   
如何在制度上切断到期和过期食品的回流?
   
    在我看来,杜绝到期、过期食品回流到生产厂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除了最近媒体大力呼吁的加强监管和查处之外,超市是否应该在经营方式上做些改变?比如对馒头之类保质期较短的食品,可以规定超市只能以“买断”方式进货。据了解,销售商把即将到期的食品退回厂家、厂家又将这些食品回炉,是常见的做法。如果仍然实行代销,到期食品如“彩色馒头”回流到厂家,然后改头换面重新流入市场的隐患就不可能杜绝。我提出这项建议,并非认为买断是最好的方法,而只是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注意:在强调市场监管的同时,应当重视在制度上切断到期和过期食品的回流。
   
    我觉得,让超市买断保质期短的食品,至少它能在食品即将到期时及时自行处理,比如降价销售。而如果代销,超市不能对食品采取降价、销毁等措施,因为这是在处置别人的财产。超市在每天关门前一段时间将牛奶、面包等降价销售,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能满足一定的消费需求。
   
    当然,超市买断食品再销售,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媒体报道过,为了利润,有的超市偷偷改换生产日期标签,将过期食品继续销售。这说明,有效监管食品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就现状说,仅仅让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者质监部门来管,不可能收到理想效果——市场监管的需求和监管力量是不平衡的,照现在这样的商业经营模式,这些部门管不胜管、查不胜查,很难达到让群众满意的程度。为此,我极希望超市有很好的行业自律。
   
    在“彩色馒头”风波发生后,超市行业协会理应积极认真地对社会呼声作出回应。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维权、自律是其应尽之责:当成员利益受损时,行业协会应当出面维护其利益,而当成员作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而对全行业的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时,行业协会就应当采取自律措施,给予必要惩戒。在这次风波中,超市行业协会缺位了,大有改进的必要。
   
    不管超市的经营模式是否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先行赔付”制度必须认真执行。无良企业的产品出事了,超市不管有没有事先向它收取过押金,都必须先行给予消费者赔偿,之后再依法向生产企业追索。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对督促超市负起质量把关责任是有作用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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