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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当介入“瘦肉精事件”

时间:2011/3/22 8:53:37 来源:搜狐网

  身陷“瘦肉精事件”漩涡的双汇集团不久前继致歉后再次发表声明,宣布对济源双汇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管部长予以免职。

  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而使用添加“瘦肉精”,早在2008年就被最高检和公安部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显然,河南“瘦肉精事件”已经触犯了刑法,必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没有看到司法介入的影子,特别是造假情节恶劣的双汇集团,有关部门只是任由双汇集团自己对有关人员免职来丢卒保帅,对他们涉及刑事犯罪之事视而不见。

  “瘦肉精事件”,大量的涉嫌违法使用添加“瘦肉精”案件,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后并没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是作行政处罚,或者公安机关发现后并没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那么,检察机关就有义务督促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机关尽快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有义务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这些案件立案侦查。这是检察机关的职责。

  当然,从“瘦肉精事件”所披露出来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被放纵、众多的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形同虚设,我们更应当考虑有关体制建设的问题。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需要完善的制度很多,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讲,也存在不少漏洞。比如在立案监督上,促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及时发现并督促行政执法及时移送刑事案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可操作的程序,导致许多案件必须在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后,检察机关才介入督促;再比如,许多地方,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对于食品卫生安全存在大面积的失职、渎职现象,当地检察机关并没有及时介入查处,这里面也存在地方保护及检察机关自身懈怠的问题,同样需要完善相关监督和制约机制。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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