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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超对接”:有多少环节仍待接轨?

时间:2011/3/15 14:46: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积极扩大消费需求,继续实施扩大农村消费范围、刺激农民消费热情的政策。商务部实施的“农超对接”、“家电下乡”等政策,从根本上提高了农民的消费水平,使农民从中获利,推进了农村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针对这两项惠农政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农超对接”政策实施以来,农民获得的经济利益有所提高,这部分利润的增加直接转化为农民的消费水平,从根本上带动了农民进行消费。虽然“农超对接”在优化流通环节、保证食品质量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农超对接”也面临着一些问题,税票抵扣难度大、合作社功能单一等问题直接影响着政策的实施力度。

  农民收入高了才能多消费

  “农超对接”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消费产生怎样的影响?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原部长助理、党组委员黄海对本报记者表示,促进农民消费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村的消费范围有所扩大。“农超对接”发展的是订单农业,对农业产业化起到了进一步的促进作用。通过“农超对接”,消费者开始倾向于到超市购买农民直供产品,改变去菜市场购物模式,同时也改善了农产品的消费环境。选购“农超对接”农产品的人多了,受益的还是农民,农民得到的利润多了,消费水平才能提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大学党委书记瞿振元认为,对于扩大农村消费范围,提高农民消费能力来说,“农超对接”是个好办法。此政策带动了城市消费者选购农民直供产品,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从而转化为农民的消费能力。

  减少流通环节保障食品安全

  “目前,要降低市场上农产品的价格并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黄鸿翔对记者说,2010年城市农产品价格出现了相继上涨的情况,但是通过调研发现,农民没有得到多大利润,农民的东西照样卖不出钱。所以,黄鸿翔认为,利润主要是被流通环节所获取了,流通的成本过高。因此为降低物价、保证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实施“农超对接”是非常正确的。

  此外,黄鸿翔认为,“农超对接”有利于进行食品监控,能够保证农产品安全,让更多的消费者主动选购“农超对接”的食品。但是,目前部分农民生产技术不达标,不能参与到“农超对接”的活动中,因此,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方面。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第一步应该是在生产环节,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很难达到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而“农超对接”的农产品都是来自于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因此就能够从生产环节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瞿振元对记者分析说,“农超对接”能够保证农产品价格的平稳,全国各地多次举办“农超对接”促进活动,为超市和合作社对接牵线搭桥,减少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此外,“农超对接”实施后,超市和合作社都配备了检验检测设施,完善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同时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税票问题成为一个“坎儿”

  在黄海看来,总体上“农超对接”政策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但是这个政策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善。首先,农产品增殖税费的抵扣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以往,单个农民的增殖税可以通过登记身份证进行抵扣,但是,实施“农超对接”后面向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群体,以往登记单一农民身份证的做法无法实施,使得增殖税费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增加了超市的开支。

  另外,开税票也成为了一个问题。以往开具的税票是事前规定好的面值,但是,“农超对接”政策实施以后,面对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社,面值小的税票很快就会用完,因此会导致部分金额没有与税票相对应的情况出现。

  黄海认为,目前税票跨省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各地自行制定的发票,比如从湖南开出的税票,到山东后当地是不承认的,失去了效力。这不仅为农民带来了许多麻烦,也增加了连锁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开展农产品经营的积极性,因此跨省税票问题需要迫切解决。

  合作社向综合性发展

  “农超对接”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比较高,目前,仍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参与“农超对接”政策。黄鸿翔对记者分析说,要使更多的农民合作社符合“农超对接”的要求,他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字应该改为“农民综合合作社”。目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是临时性的,甚至有些是季节性的、松散的,并未形成规模。而且,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农村合作社的主要工作一方面是寻找有生产能力的农民进行合作,另一方面是帮助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寻找销路。因此,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能力并没有达到“农超对接”中超市所需要的指标。黄鸿翔表示,农民合作社的工作还太初步、单一,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黄鸿翔建议,要搞综合性的、结构紧密的农民合作社,特别要加强合作社的生产、加工、销售这三个环节的建设。一方面,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民合作社要对农产品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商品化的生产。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除了加强初级生产外,还应该从农产品的运输、销售这些环节着手,完善运输设备、提高销售能力,使更多的农产品可以进入“农超对接”超市,让农民从“农超对接”中获利,从而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刺激农民的消费兴趣。

  作者:■ 本报记者 刘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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