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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过期”一天 超市十倍赔偿

时间:2011/1/30 12:22:36 来源:新浪网

  以288元的价格卖出一盒海参,超市却为之付出2880元的代价。昨日下午,家乐福超市大世界店,职业维权人士段涛得到了超市方面给出的十倍赔偿金。超市方面之所以甘愿赔偿,还得从这盒海参的标签说起。

  昨日下午1时许,段涛来到家乐福超市大世界店,购得包括海参礼盒在内的4件商品,并在收银台付款,并取得发票。让超市方面没有料到的是,段涛手中的商品和发票随即成为他向超市索赔的证据。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是海参礼盒的标签。这张标签显示,该海参礼盒的包装日期为2010年12月19日,“此日期前最佳”一栏则为2011年1月28日。段涛认为,从标签上的信息来看,该海参礼盒已经过期一天,不应再面向顾客销售。为此,段涛向超市客服人员提出,对于其购买的“已经过期的食品”,超市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当于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与段涛的协商过程中,超市客服人员曾提出按照“五倍赔偿”的标准予以赔付,但遭到段涛拒绝。一番交涉以后,超市方面决定接受段涛的要求,在退还一盒海参价款的基础上,向段涛支付总额为2880元的赔偿金,即海参礼盒销售价格的十倍。事后,客服人员向成都商报记者出示了段涛接受赔偿金时写下的收条。一名客服人员表示,段涛所购买的海参并未真正过期,但考虑到标签上的日期确实显示过期一天,他们才接受了段涛提出的索赔要求。他们事后才得知段涛是“专门打假的”。

  据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记者 王圣


相关搜索: 海参 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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