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用了从某药店购买的木耳和蘑菇后,刘女士出现呕吐症状,经过查询,刘女士发现这些标注为吉林某医药公司出产的木耳和蘑菇实际是盗用了延边某土特产公司的QS (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代码,是名副其实的不安全食品。刘女士于是将某药店所属的大连某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购货款的十倍标准进行赔偿。不过,因商家在销售时不知情,最终被判“双倍返还”。
QS代码张冠李戴
刘女士在庭审时诉称,今年3月27日,她在大连某医药公司下属的一家药店购买了长白山木耳和蘑菇,总计花费393元。但在回家食用了这些木耳和蘑菇后,刘女士和家人均出现了呕吐症状。抱着对这些木耳和蘑菇的怀疑,刘女士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网上对生产企业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令刘女士大吃一惊。
刘女士所购买的木耳和蘑菇的外包装标明生产企业为吉林某药业有限公司,QS代码的尾数为56的12位数字。但在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网上,该药业公司生产的蔬菜食品,包括食用菌制品的QS代码却是尾数为11的12位数字。刘女士于是又查询了尾数为56的QS代码的来源,查询结果显示,该代码属于延边某土特产有限公司。
起诉销售者索赔
刘女士据此认为,大连某医药公司在明知这些木耳和蘑菇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对自己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了危害,于是将该公司起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购货款393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再按照购货款的10倍标准赔偿其393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大连某医药公司辩称,如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所售商品确实没有通过QS认证,被告同意返还所购商品价款,并按所购商品价款一倍赔偿。对刘女士的十倍赔偿要求,该公司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选择向销售者索赔时需要符合销售者是明知的要件,刘女士却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此明知。
该公司同时向法庭提交了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公司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销售者所应尽的义务,不存在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销售的行为。此外,该公司认为刘女士未向法院提交其因食用涉案食品后产生的相关医疗费,所以其主张精神损失费依据不足。
未支持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在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QS标志,没有该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而本案中,吉林某药业公司在生产案涉商品时使用其他企业的QS标志的行为显系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女士选择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退还货款并赔偿有法律依据。
但被告大连某医药公司在进货时已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已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明知案涉商品不合格而销售,因此刘女士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人身受到损害,故其要求精神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月初,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连某医药公司退还刘女士购货款393元,并赔偿393元。同时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