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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眼清”致多位老人几乎失明 药监部门曾多次查处

时间:2010/11/15 14:02:22 来源:千龙网

  因父亲有迎风流泪的眼疾,长沙网友夏女士在药店购买了“同仁眼清”眼药水,谁知父亲使用后视力下降很厉害,甚至因视力模糊摔了一跤而瘫痪在床。直到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了“同仁眼清”等33种假药,她才找到造成父亲视力严重下降的“真凶”。她将遭遇在网上公布后,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回复,并提醒广大患者,购买药品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的药品批准文号。

  多位老人使用“同仁眼清”后视力严重下降

  夏女士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称:今年2月24日,她在楚明堂大药房观沙岭店为父亲购买了4瓶“同仁眼清”眼药水,“父亲自从用了同仁眼清后视力下降很厉害,家里大门敞开着,如果有人进屋,他坐在客厅里都看不清。我父亲本来因脑血栓行走不便,上月因眼睛视力模糊,摔了一跤,现已瘫痪在床,每天都说自己生不如死。”

  夏女士对记者说:“据我所知,在长沙使用‘同仁眼清’的受害者还有很多人,很多老人都上当受骗,眼睛都快瞎了。虽然我们投诉了以后市药监局对药店进行了一些处罚,但是这些药店都不肯为老人承担责任。这些受害的老人怎么办?谁来承担后果?”她呼吁将制假、贩假的不法商贩绳之以法。

  网友跟帖:强烈要求严惩制假贩假者

  夏女士的遭遇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和共鸣。网友“wenzz18”跟帖说:“我也是‘同仁眼清’的受害者。我是一名退休高级工程师,原右眼视力1.0,左眼0.6,但患有白内障。同仁眼清宣传称‘白内障一滴就好’,没想到点了三瓶以后,右眼成了0.6,左眼到了0.4,越来越严重了,看东西都看不清了,外出走路都困难,医生让我做手术,后来才知道‘同仁眼清’是假药。希望‘同仁眼清’所有受害者都站出来声讨制假贩假药者,为民除害。”网友“飘~”称:“看到这样的事情很惊讶,曾经也敬孝心给奶奶买过这种眼药水,幸好没事。”

  很多网友都跟帖希望有关部门严惩制假贩假药者。网友“力之”称:“治理药品食品行业制假贩假需用重典。拿人的生命开玩笑,拿人的健康作儿戏,国法难容,天理难容。”网友“愤怒的兔子”说:“假药不‘治病’反‘致病’,造成了这些无辜的老人受害,甚至失明。人都有父母,将心比心,莫让金钱蚕食了你的良心。”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多次立案查处

  经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同仁眼清”(滴眼专用型)苗山肤的邦抑菌液(以下简称“同仁眼清”),该产品标示:主要成份为商陆、野菊花、牛膝、菟丝子、黄芪、泽泻等;适用范围:适用于白内障、结膜炎、角膜炎、玻璃体混浊、青光眼等;批准文号:黔卫消证字(2008)第0027号;生产企业为:黔东南州苗山苗族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从批准文号看,“同仁眼清”属“消字”号,而非“国药准字”号,属于非药品类。

  回复称,关于“同仁眼清”冒充药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该局已多次立案查处。今年2月接到举报后,长沙市药监局对销售“同仁眼清”的东塘星城大药房进行了立案查处,同时通知相关药店停止销售“同仁眼清”。8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曝光“同仁眼清”等33种假药后,该局要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曝光的33种假药,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排查。

  10月,该局先后接到了5位投诉者关于使用“同仁眼清”的举报,执法人员分别对长沙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新一佳药号和长沙市岳麓区楚明堂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销售“同仁眼清”的相关票据,发现其销售行为分别发生在2010年2月和3月,该局又对两家药店进行了立案处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分别没收两家药店销售“同仁眼清”的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罚款,其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的处理。

  长沙市药监局通过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再次郑重提醒广大患者:购买药品,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的药品批准文号,并到有合法证照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购买,同时遵医嘱使用,不要盲目轻信电视报纸等媒体的药品广告宣传;不要在展销会、商品博览会等非固定场所随意购买药品,以免给自己造成不良反应。对已购买和使用了“同仁眼清”的患者,特别是身体受到了一定程度损害的患者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律师:可向销售商和厂家主张赔偿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刘明律师建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网友可向销售药店和生产厂家主张赔偿责任,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如果有证据证明销售药店明知该药是假药,或者在国家药监局确认该药为假药之后还进行销售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严重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表示,销售商在被行政部门查出销售假药进行行政处罚以后,仍然负有继续承担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各销售假药的药店不能以自己已经接受行政处罚、罚款为由,拒绝对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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