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建议
我们都可能成“疑似精神病人”
2006年的10月,因邹宜均(广东女子,因“家庭纠纷”被强行送精神病院)案,我生平第一次接触这个领域。
从那时起,我就开始致力于对精神病收治制度的研究。此次撰写《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要是通过对大约300篇新闻报道、100多个真实案件,比如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以及30余种法律规范的分析,来揭示出其中的问题。
制度漏洞:精神病收治存在“八大缺陷”
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
第一、非自愿收治没有门槛;第二、非自愿收治没有程序规范;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第七、司法救济失灵;第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
导致上述八个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即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在立法上,把部分非自愿住院定义为自愿住院,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
立法建议: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
我们对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一是增加精神疾病防治的财政投入,保证那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精神病患者能得到足够的治疗;
二是对那些“被精神病”的人,一定要经过司法程序,法官应享有裁决住院与否、治疗与否的决定权,精神病医生的诊断可作为法官裁决的重要参考;
三应加快精神卫生立法,明确规定,在精神病收治中,任何当事人都有权请律师。对那些请不到律师者,国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最核心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有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
呼吁尽快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空白。
口述:黄雪涛(公益律师,以主笔人身份发布《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记者 高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