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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拟出台生产婴幼儿奶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4)

时间:2010/10/21 9:29: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3.生产操作人员

  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适应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熟练操作生产设备。

  特殊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 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人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三、生产许可检验

  (一)抽样和封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

  按企业所申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申证单元和产品适用的年龄段,企业申请的每一食品品种(按申办的产品标准)随机抽取1个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许可检验。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500g以下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6个销售包装(20Kg以上大包装产品应从16个大包装中分别取样,分装成16个小包装);500g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2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 500g以下包装的样品1份为10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6个作为备查样品; 500g以上包装的样品,1份为8个包装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4个包装作为备查样品。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并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

  (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0765、GB10767及卫生部关于三聚氰胺管理公告的内容进行检验。

  四、其他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提供国家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核发的符合奶业产业政策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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