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名人代言广告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
去年2月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就已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给名人先戴上了一个紧箍咒。现在《广告法》修改则准备扩展到所有名人代言的所有广告,可喜可贺。
名人做虚假广告之所以难以追究,是因为《广告法》将承担责任的主体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另外“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独缺少了个人代言广告的问题。《广告法》此次修改就是补这个漏洞。
但说要追究名人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则可能是一种“误读”。即便《广告法》修改了,现行《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仍然只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换句话说,在《刑法》没有修改以前,追究名人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仅是一纸空言。
那么,追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否会顺利?《广告法》若增加“广告其他参与者”的主体,的确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名人扫清了法律障碍。不过,名人往往在社会上聚集了大量了资源,他们与官场和商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岂能说倒就倒。从现有的事例来看,大多是媒体和公众揭发的,极少有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查处的。如若对执法机关监督机制仍然不完善,能指望他们能雷厉风行么?
民事责任上更麻烦。以《广告法》寥寥数言,无法解决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困难。例如,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到底需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如何解决消费者分散、众多和小额诉讼的问题,消费者难以举证时能否举证责任倒置,等等。恐怕这些都需要司法机关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消协要尽力协助消费者,通过健全公益诉讼机制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