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的有关工作发出通知。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严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
(记者 许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