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有关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我部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拉网式检查工作。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负责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样品的抽样和检测。我部将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督查指导各省拉网式检查工作,并通报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准运证以及生鲜乳交接单持有情况;2.挤(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基础建设设施及污粪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完备;3.冷却、冷藏、低温贮运等设备配套情况,贮奶罐密封状况、内置搅拌装置的配备使用情况;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置、使用及留样情况;5.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和体检记录,是否经过相关奶业法律法规、生鲜乳生产收购、卫生安全等的培训;6.挤奶操作等规范是否上墙,奶桶、奶杯消毒和清洗情况,贮奶灌内温度保持情况;7.卫生管理、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规程、培训教育、化学品管理等制度是否完善;8.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等记录是否记录清晰、存档;9.库房、检测室等场所等是否有违禁物质,是否有掺杂使假的工具。
(二)样品检测
1.抽样要求。抽样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0]1号)中《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进行(见附件1)。样品从生鲜乳贮奶罐中抽取,每个生鲜乳收购站限抽1批次样品,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生鲜乳收购站,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复议。抽样方法见附件2,抽样单样式见附件3.
2.检测内容。所有抽检的样品检测三聚氰胺,其中20%的样品检测碱类物质,10%的样品检测黄曲霉毒素M1.
(1)三聚氰胺: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3mg/kg.检测结果高于0.3mg/kg的样品采用GB/T 22388-2008《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确证结果大于2.5mg/kg判定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