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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校园安全条例:学生被体罚学校担责

时间:2010/10/14 8:59:18 来源:新浪网

  《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请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拟规定,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和游乐厅禁止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建立幼儿定点定人定时接送的交接制度。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和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出租学校区域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或者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不得在非寄宿制中小学校校区内开办食杂店等。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危害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自行租住房屋。

  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因下列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之间或者学生与学校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的;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期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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