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毒奶粉等食品安全问题不断,缘由何在?“去年底和今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在29日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成立会上,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徐沪如此感言。(8月30日《新京报》)
与受害婴儿和其父母所承担的痛苦相比,毒奶粉主犯们所获三年有期徒刑甚至是缓刑的处罚实在太过轻微,以致法律在这些毒奶粉肇事者面前,根本起不到多少震慑作用。公安部门在侦破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中,办案人员抓获该公司高管时,高管当着办案人员的面对自己的家属讲: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在毒奶粉带来滚滚利益的刺激下,“三年有期徒刑”对肇事者而言已是“小菜一碟”。
食品安全问题频现,无论是坊间还是官方,对食品安全问题“加大惩罚力度”的呼声不绝于耳。加大惩罚力度,不仅意味着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更意味着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肇事者,应施以严厉的法律惩办。
有专家认为,现行刑法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条款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刑法有关条款和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特别在违法犯罪主体上。新的《食品安全法》违法主体包括生产、销售、加工、包装、运输、储藏、消费等各环节人员和监管人员,刑法犯罪主体只涉及生产、销售人员,造成对储藏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违法人员处理时,没有刑法依据;二是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案标准太高,而且难以认定。《刑法》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才处理,但是销售金额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因为有些违法行为在生产环节就查获了,还有一些小作坊、小企业账目一塌糊涂,根本无法查销售金额;三是量刑幅度过于宽泛,而且处罚方式多是单处罚金,而不作刑事处罚。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漏洞,食品安全肇事者们才不忌惮法律的威严。既然三年有期徒刑甚至缓刑三年对他们是隔靴挠痒,那么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就应进一步完善,给肇事者戴上紧箍咒。
其实在国内,监管食品安全问题的部门并不少,今年年初,国家还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如今,食品安全法治研究机构也高调亮相了。也唯愿这些机构的成立,能够加大对食品安全肇事者的惩处力度,最起码它们应该建议修改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条款的不足。比如依照《食品安全法》涉及的主体,修改刑法内容,把打击犯罪的环节延伸;比如修改销售金额要件,提高罪犯的法定刑等等。在食品安全监管上,这些监管机构乃至法治研究机构,该如何重振食品安全信心,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