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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樊林奎答记者问

时间:2010/7/15 9:10:11 来源:晋城新闻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攸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承接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为了让全市人民进一步了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近日,记者专访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樊林奎。

    记者:《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哪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樊林奎:《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四、五条明确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记者:目前关于餐饮服务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有哪些?

    樊林奎: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2009年7月8日国务院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是2010年2月8日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3月4日正式发布。

    记者:两个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樊林奎:这两个办法规范的是各类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目前,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活动,均须遵守两个办法。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许可办法》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适用于这两个办法;但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于这两个办法。主要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29条已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属于食品生产和流通行为,在分段监管体制下,该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范畴。

    记者: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樊林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是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是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条件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五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执行。

    记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几年?

    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记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樊林奎:《监管办法》总则第4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法律义务为:一是按规定申请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管理;三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四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五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六是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七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八是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九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依法进行处置。

    记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对从业人员应当如何管理?

    樊林奎: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如出现从业人员患有法律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记者: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如何处理?

    樊林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首先确定是否属于本辖区管辖,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将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本辖区管辖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对投诉举报属实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性质,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消费者投诉举报时,要特别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

    记者:对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樊林奎:未经许可经营餐饮服务的,属于违法行为。《监管办法》第37条对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发》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记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采购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樊林奎: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采购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主要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违反采购进货索证索票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食品安全发》第87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记者:餐饮服务监管两个办法对社会监督做了哪些规定?

    樊林奎:两个办法对保障社会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措施有:一是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二是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记者 林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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