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资讯网站
用户中心
综合报道 市场动态 食品安全 产业经济 科技动态 经营管理 专业视角 各地动态 企业新闻 财经新闻 健康资讯 养生资讯 饮食资讯 美食资讯 排行 评论 滚动 百度
关键词:
站点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食品安全 > 正文
【设置字号: 【手机阅读】
全面、准确、专业、及时行业新闻资讯

我国拟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时间:2010/6/2 13:21:35 来源:新华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依法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论争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资质授予部门举报,资质授予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点击“《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意见收集邮件:guantt@aqsiq.gov.cn

    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10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资质认定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资质认定原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资质认定主体】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资质认定程序】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授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资质授予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资质授予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并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技术评审时间。

    (四)资质授予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信息公布】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二条【资质认定证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授予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


相关搜索: 食品检验
查看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Techoo-3
文章相关:
提意见或留言(需要审核后显示) 进入论坛交流
表情0 表情1 表情2 表情3 表情4 表情5
表情6 表情7 表情8 表情9 表情10 表情11
您好:网友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热门图片新闻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相关热门新闻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