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消协“酒楼可拒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日前被中消协认定为违法。这一行规目前在安徽、四川等省市已经遭禁,北京、昆明状告酒楼强收开瓶费的官司也获胜诉,然而执行此规的省市仍然不少。广州对此也曾产生争议,但全面否定的人看来不多,其合理性还是得到某种程度的认可。
笔者也常光顾食肆,个中不合理的行规让我啧有烦言,但对“拒绝自带酒水”(或收“开瓶费”),倒是觉得不能全盘否定,“违法”之说更是失于武断。
认定违法的依据,主要是《消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商品品种及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接受)或不购买(不接受)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简单地说,就是所消费的东西有权在任何地方购买。这当然毫无疑问。但对食品而言,完整的消费包括购买与进食两个环节。细读《消法》第九条,不难看出它所说的“自主选择”,只是就“购买”(货主以及连带的服务方式)而言,并不涉及“进食”内容;对“进食”所需的场所、设施、服务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没作任何规范。
从经营上来说,顾客自带酒水到酒楼进食,酒楼提供椅桌、食具以及所增加的服务、茶水,进食时间所折旧的铺租及装修,进食后的垃圾处理等等,都是经营成本之所在;万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提供场所的酒楼也难以完全免责。如此,酒楼拒绝自带酒水(或收一定费用),有其经营上的合理性。如果一方可自带酒水进场消费,另一方须为产生的费用埋单,这样的“法”岂不有失公平?
毋庸讳言,酒楼的酒水售价与利润,都比“外面”的高,但这是特定环境下长期形成的行业规例。正如咖啡厅之为咖啡厅,酒吧之为酒吧,其业态形成与成长发展,都是以其特定的价格模式为基础。一旦有所乖违,就难以抵消经营成本和实现赢利。在香港,某些街头咖啡店所卖咖啡,比宾馆酒店的档次高价格优,难道可以带着从小店JUSTJAVA或DELIFRANCE买来的咖啡,进入半岛酒店或厉山大厦的高档啡厅免费享用?
如果以“自主选择”为由自带酒水,那么肥鹅嫩鸡是不是也可自带进场?酒楼还有什么经营可言?允许自带酒水对顾客也并非好事,因为失去的售卖酒水的预期收益,必然会通过其他食品的涨价来弥补;自带酒水者“应付未付”的费用,就转嫁到了非“酒水消费”的顾客身上,这对他们是更大的不公。
由此可见,须规范的不是酒水可否自带,而是开瓶费(姑且沿用这一名称)该收多少。把过高的开瓶费降到合理水平,才是维护双方利益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