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岳巍)为销路好,李某把牛肉丸“改头换面”,可才卖8箱,“麻烦”就来了。
找李某“麻烦”的是山东诸城一食品公司,人家将他告上法庭,索赔3万。
近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2008年9月21日,李某进了100箱牛肉丸,因销路不好,没人买,就印制了带有“山东天合堂食品公司”厂名的包装箱和包装袋。12月2日,李某用印制的包装袋、包装箱重新进行包装、销售。
沈阳市工商局皇姑分局经调查,在李某仓库内查获剩余假冒货物92箱,工商局于2009年4月27日对李某肉类经销处冒用他人厂名行为进行处罚。2009年5月20日李某肉铺也被注销。
工商刚查完,山东诸城市天合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堂”)就将李某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天合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字号的知名度,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所以法院最后认定李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