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追究超市的相关责任,但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比事故发生后的维权更加重要。卓广平表示,有关部门应尽早拿出切实有效的办法,给超市加工自制食品的生产行为加一道“金箍”,而不要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悔莫及。
浙江将起草地方性配套法规
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超市自制食品监管存在“真空”的问题,浙江省将尽快起草地方性配套法规来应对。
超市自制食品问题这么多,到底该由谁来管?去年10月中旬,浙江省人大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对全省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这次调查中,“分段监管体制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浮出水面。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分段监管责任,但在实际监管中,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边界不清的问题凸现,造成了一些监管“缝隙”。
浙江省人大财经委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全部由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分为生产加工、餐饮、经营和自制零售等类别;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许可证被取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分别由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
但由于“自制零售类”食品并没有被明确列入以上三类许可环节,因此,对这些食品的监管问题,相关部门理解不同,存在较大争议。不仅如此,这一现状的存在,也使这类业态的生产经营者无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直接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
对此,近日举行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专门就《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草案中明确规定,省政府要抓紧对“现做现卖”等行为的监管责任进行研究,明确各环节的衔接措施和空白领域的监管责任,通过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监督抽查等,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草案还指出,省政府要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性配套法规的起草,争取早日制定《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记者 陈东升 马岳君 实习生 王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