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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立法解决超市散装食品安全管理盲区(2)

时间:2010/2/20 13:00:22 来源:网友

  其实,对于散装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明确规定。

  这部由卫生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同时,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那超市的这些食品卫生问题由来已久,相关监管部门为何仍熟视无睹?

  超市自制食品监管存“真空”

  “不是熟视无睹,是没有执法权。”

  杭州上城区卫生监督所法制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食品安全法出台前,超市的食品卫生是由卫生监督部门来监管,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法律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管主体已有新的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领域由技术监督部门监管,食品流通领域由工商行政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超市应该属于食品流通领域,不归卫生部门管。”这位负责人说。

  于是,记者又找到了杭州市工商局上城区分局12315投诉中心。该中心负责人解释说:“流通许可范围的食品,确实由我们来监管。可超市内加工自制的食品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我们也没办法管。”

  他拿出一份省工商局下发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指导》递给记者。记者翻阅后发现,根据《指导》,工商部门只能按权限核发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流通许可证,流通经营者附带从事加工制作和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以及销售保健品的,均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如商场超市内同时经营自制食品、熟食、保健品等情形,都不属于流通许可范围。

  “到底该由哪个部门监管,我们也不明确。如果相关法规明确这部分的安全监管责任范围,问题便迎刃而解。”这位负责人说。

  过渡期内安全监管不能缺位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广平认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不长,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和衔接有一定的过渡期,可能会造成一些安全监管的缺位,但是,有关部门不能因为监管上的缺位,就忽视这个过渡期内的安全隐患。

  “在这个特殊阶段,部门监管的缺位,很可能导致一些不法经营户销售一些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卓广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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