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DIALOGUE
“美国监管中小食品企业同样困难”
专访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办公室合伙人Brian Anderson
《中国经营报》:在美国,区别于其他方面的立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一般是如何制定、调整或修改的,在制定、调整或修改过程中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在目前美国的立法过程中,哪些因素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Brian Anderson:美国的《食品安全法》是由国会起草,由总统签署生效的。这些法律通常会授予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权力并拨付相应的资金,以便加强其改善美国食品供应安全的能力。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则可通过旨在改善食品安全的各项规则,在美国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公司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否则就会被罚款或被起诉。
在考虑通过何种法律和规则的时候,政策制定者会权衡通过各种不同的法律可能需付出的代价及可能获得的好处。由于最近因食品安全(包括美国国内生产的食品以及从别国进口的食品)发生的争论,政策制定者认为私人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均应更加努力地监控食品供应的质量。但是他们也意识到要对每一件食品都进行检查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力图采用那些能以合理的代价使食品安全得到最大改进的制度。
《中国经营报》:在立法之前,会在哪些方面做重点调研?
Brian Anderson:政策制定者需了解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并认真考虑对这个过程进行何种干预才能在花最少的钱并对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造成最小影响的情况下使食品安全获得最大的改进。
《中国经营报》:美国是否有经历过类似中国这样的立法阶段,比如说食品行业大企业不多,主要是中小企业,三五十人的小厂供应绝大部分的食品,食品的地域性质很强,在这种状况下,食品安全立法或食品监管部门是如何考虑企业的风险控制或质量控制成本的?
Brian Anderson:美国和中国一样,食品生产商的规模大小不等,有小型家族企业,也有大型跨国公司。不论规模大小,一切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必须遵守美国的《食品安全法》。但是与在中国一样,在美国监督管理大量的小型生产商和销售商是比较困难的,与大公司比较起来,小型生产商和销售商一般不大会采用先进但昂贵的质量控制方法。但另一方面,由于小型生产商或销售商生产或销售的食品数量通常比较少,有可能受食品污染伤害的人数也就比较有限。但是情况并不总是这样,最近美国的一家不太知名的花生加工企业将受污染的花生销售给各种大型知名的食品生产商,这些食品生产商又用这些受污染的花生来生产各种食品,结果在美国引起了一次大范围的食品安全恐慌。
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回放
2003年“金华火腿”案:金华市的三家火腿生产企业在生产“反季节腿”时,为了避免蚊虫叮咬和生蛆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剧毒农药敌敌畏。
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由于出售没有营养的劣质奶粉,导致被喂食儿童出现夭折或严重营养不良症(“大头娃娃”),该事件使国家启动了整个食品行业的安全工程。
2004年“陈化粮事件”:当年全国10多个省市粮油批发市场陆续发现国家粮库淘汰的发霉米在市场销售,虽然价格比一般大米便宜逾三成,但含有可致肝癌的黄曲霉素。
2005年“苏丹红事件”:当年英国食品标准署向消费者发出食用含有添加苏丹红色素食品会致癌的警告,随即我国政府展开拉网式普查,发现我国可能含有苏丹红的进口食品或原料多达618种,其中包括部分在我国销售的肯德基、亨氏产品,以及典型的红心鸭蛋。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起因于全国各地陆续收治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骤然增多,后经查实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所致,之后国内多家奶粉企业均被检出三聚氰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