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合肥市法制办获悉,自今年2月1日起,包括《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在内的多部新法规规章正式施行,本报梳理的5部新规,将对市民的经济生活带来积极影响。
渣土车不“加盖”可罚万元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1000元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绿化带上晒衣服最高罚千元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者晾晒衣物、悬挂标牌,在绿地内设摊经营或者停放车辆,在绿地内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等行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明确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问题,规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并报所在地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损坏学前教育设施。违反规定的,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办学校不得买卖招生
《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指出,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完整地说明民办学校的全称、性质、办学层次、招生专业、招生范围、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等有关事项,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规定中有两个条款值得注意:一是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未在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二是因刊登虚假招生广告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