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宝销售假冒白酒一案(八)
2009年1月4日,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发现一配送车辆涉嫌配送假冒白酒。经查,当事人王玉宝从西宁海湖路批发市场购进涉嫌假冒的白酒,准备在共和地区销售。其中:五粮春20件(6瓶/件)、五粮液8件(6瓶/件)、八大作坊10件(6瓶/件)、贵州茅台酒2件(6瓶/件),总标价67000元,至查获时当事人还未售出。该批酒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和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白酒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假冒白酒240瓶,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愈来愈隐蔽,查办案件难度不断增大。当事人王玉宝利用配送车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其主观上恶意明显,就是为了逃避工商部门的查处。如果执法人员没有高度的责任心,没有进行细心检查,极易让当事人逃脱处罚。但再狡猾的狐狸也逃脱不了猎人的枪口,多行不义必自毙。
曾彩梨销售假冒酒案(九)
2008年11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曾彩梨经营的烟酒店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贵州茅台”、“五粮液”、“五粮春”、“八大作坊”、“天佑德”、“七彩互助”酒,共计88瓶及“芙蓉王”香烟3条涉嫌假冒,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扣留,案值达19875元。经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酒和假冒香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烟酒,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这起案件所涉及的商品品种之多、数量之大、价值之高在当地是近年来所少见的。假如这些假冒商品流入市场,将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对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以上案件的查处,不仅制止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维护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表明了党和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
柏通销售仿冒知名商品啤酒案(十)
2009年3月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令哈市祁连路豫皖批发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主柏通销售的“哈尔滨哈迪啤酒”涉嫌仿冒了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牌啤酒的名称、包装、装潢。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柏通销售的“哈尔滨哈迪”啤酒共购进60件,每件进购价23元,销售价28元,其中已销售49件,剩余11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娃哈哈”之后有“哈娃娃”,“康师傅”身后还有个“傅师傅”,山寨食品的报道屡见报端,搭便车、傍名牌成为一些不良商家致富的捷径。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严禁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失信必罚,守信经营才是致富的长远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