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广东省高院27日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将15年刑期改为10年,所得赃款收缴,发还健力宝集团。
2002年初,年仅28岁的张海通过资本运作方式入主健力宝。2005年3月,因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被警方拘留。佛山中院一审认定,张海在担任健力宝董事长、总裁期间,为支付其购买健力宝购股款所欠债务,指使他人划款并虚增库存平账,并以投资为名转移支付,先后侵占健力宝资金1.2亿多元,挪用资金8644.7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刑15年。
二审法院查明,张海于2007年2月7日检举揭发张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警方据此侦破该案,构成立功,因此将其原判刑期减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