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商品质量监管检测中心的执法人员对市中区一家大型超市进行检查。在检查到该超市生肉专柜销售的某品牌鲜猪肉时,发现其柜台上悬挂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过期。
超市生鲜部经理等相关人员称该批猪肉当日的动检合格
证明丢失无法找到。在工商执法人员的一再追问下,该超市相关负责人员称该批猪肉是从滕州购进,并拿出了当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动物检疫法》的规定,销售的生鲜猪肉必须经当地的动检部门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否则,视为未经检疫。工商执法人员来到市中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核实,该批鲜猪肉未经该所检疫。工商执法人员对现场尚未销售的约200公斤鲜猪肉撤柜下架、扣押封存,并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对该超市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