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允许“乙肝人”从事食品餐饮工作
时间:2009/8/18 9:22:34 来源:丹阳日报
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 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据有关负责人解读,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即“甲型病毒性肝炎、 戊型病毒性肝炎”。表明法律允许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说明乙肝是不经过饮食传染的,纠正了旧《食品卫生法》的误导表述。可以说,这条规定对于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从医学上来讲,肝炎分为甲乙丙丁戊5种。其中甲和戊是急性病,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有一定的传染性。而乙丙丁三种肝炎都是慢性病,基本公认为非肠道感染,传染性较弱。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介绍也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因此,我们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恐惧心理,消除歧视现象,给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营造一个公正宽松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氛围。 (仲卫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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