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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催生市民打假意识

时间:2009/8/2 8:19:44 来源:哈尔滨日报

 文/本报记者叶滨黄晏君摄影/本报记者张大巍

  今后,企业生产的食品也将有信用档案了。记者从省消费者协会获悉,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档案。”黑龙江省有关部门日前已开始着手进行这方面的摸底调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实施以来,省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些有关食品质量和有效期投诉,消费者均向经销商提出十倍赔偿,但商家在实际赔偿额度上却多数执行的还是原来一倍至两倍赔偿的标准,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近期消费者协会受理的重点。

  超市将率先实施食品召回制度

  记者从省消协了解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零售企业实施问题食品撤柜和公众召回流程指引》,这个指引明确规定,收到食品出现安全问题通知后,零售企业须在两小时内完成问题食品撤柜的准备。对于问题食品,指引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算“问题商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或企业声誉可能或实际存在危险或已经造成危害;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但在食品标签、说明书里没有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遇到执法机关的查处;媒体关注;同产品、同问题发生了批量投诉;跨区域同问题投诉;供应商的正式通知等。

  省消协有关负责人说,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做的进一步细化,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因说明书等不符合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可继续销售,不过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为了对食品生产实施全程控制,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为了使问题食品可追溯,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此外,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如没有中文说明则不允许进口。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假一赔十”催生市民打假意识

  消协近期受理的假一赔十案件明显增多,省消协投诉部部长童欣指出,这是“假一赔十”这一新政策出台后引发的效应,有的消费者在购物时开始特意寻找保质日期过期,或产品有问题的商品,购买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

  一家超市负责人说,新法实施将促进超市食品安全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消费者的消费环境,但新法的十倍赔偿也有可能会催生更多的专业打假人士。对此,松北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刘亚林认为,从该局以往受理的类似索赔案件来看,即使有人专门来购买问题商品,然后索赔,只要是合理合法的,也是一种有助于改善整个食品消费环境的行为,社会各界应当予以支持。

  在省消协提供的一份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超市食品安全调查报告》中,记者看到,报告对全国4700多家超市、便利店进行了调查,其中也包括哈尔滨市的一些大型超市,结果显示,多数超市仍然不能有效掌控食品安全。

  这份调查报告显示,在生鲜农产品方面,6成超市每天抽检农产品,平均检测合格率在95%以上。对于检测出来的问题食品,60%的企业会进行协议销毁,但没有一家超市因不合格农产品而清退供应商。报告特别指出,目前我国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已达2300多种,其中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到300种,超市食品中常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几乎都没有质量标准。添加剂的广泛使用加大了超市控制产品质量的难度。报告中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结果,把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的消费者从2005年的4%提高到了去年的26%,而只关注价格的消费者,则从去年的76%下降到了今年的4%,很多消费者宁愿多花钱,也要选择安全的食品。

  产品流通环节商家严把关

  记者从一家连锁超市了解到,该超市已组织各门店运营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培训《食品安全法》,据介绍,该超市在各门店设立负责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查队伍,针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和监控,对发生问题可能性较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同时,针对超市中常见的产品过期、变质等情况,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超市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筛选及控制,同时要求其签订质量承诺,确保食品在良好的条件下进行运输等。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将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首要原则,迅速采取针对性和补救措施,把对消费者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与此同时,在记者的采访中还发现,一些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也纷纷开始加强对食品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监控,并派专人进行巡查。

  对于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的投诉事件,消协人士表示,有的商家认可假一赔十,但有的还想以双倍陪偿了结,但既然新法实施了,消协的意见就是依据新法理赔。

  对于理赔问题,法律界人士指出,就目前的“十倍赔偿”条款而言,虽然比以往的“双倍赔偿”的数额要高出8倍,但对于一些本身价格不高的产品而言,其赔付标准仍然不高。“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消费者买的商品标价是1元,那么商家的最高赔偿金额也就10元。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让消费者感到自身权益得到了维权,同时对商家也丝毫没有惩罚性。而国外的相关做法是,对于这些小额商品,设立了最低赔偿限额,商家最低的赔偿标准可能达到1000元。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寇胜律师认为:“在食品安全问题面前,只有增加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违规成本,加重惩罚性条款,才能使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真正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从而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保证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消协提示】

  购买食品时要注意什么?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看清外包装上的标志标签,看清生产、卫生方面的许可证,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等,买单时要记得向商家索要收银条、发票等购买凭证。

  发现问题如何投诉?万一消费者选购食品时没注意查看保质期,到家发现已过期;或是并未超过外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但回家食用时发觉霉变、异常的,都可以拨打12315热线,向工商部门投诉。

  哪些情况可以“退一赔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至于哪些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我国已有明确法律规定,消费者投诉至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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