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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3)

时间:2009/7/9 9:49:41 来源:慧聪食品工业网

    第四章  奶源供应

    第二十六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必须是由取得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并与生鲜乳销售方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第二十七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必须由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运输,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制品加工企业保存,保存时间2年。

    第二十八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单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条  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建立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与体系。

    第三十一条  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加强自有奶源基地建设,鼓励自建、参股建设规模化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按照区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五章  技术与装备

    第三十二条  坚持引进和自主研发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加强国家及企业乳品技术与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支持开展乳制品检测方法研究,提升加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继续开展乳制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集成与示范;促进乳品装备自主化,提高乳制品制造技术与装备制造水平。

    第三十三条  加大乳制品产业科技创新投入,积极推进建立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支撑,市场为导向,产品为核心,产学研结合的乳业技术创新体系,国家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依托重大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开展乳业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鼓励乳业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

    第三十四条  乳品加工关键技术重点发展膜分离技术、生物技术(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和生化工程等)、冷杀菌技术、检测技术、流变学分析技术和冷冻干燥技术、干酪加工技术及乳清综合利用技术、直投发酵剂生产技术。支持乳制品质量安全控制关键技术、乳制品中非乳成分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三十五条  提高乳制品加工装备自主化率。重点研发日处理生鲜乳500吨以上的大型乳粉生产设备,低温喷雾干燥设备,日处理100吨生鲜乳的干酪生产设备、膜过滤设备、节约型多效设备、奶油分离设备、灭菌及无菌灌装成套设备,乳清处理设备及榨乳成套设备等。研发原料和成品快速检测、生产过程在线检测和无损伤检测的方法和设备。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包装材料重点开发纸塑复合无菌包装、多层共挤高阻隔性复合材料、可持续性绿色包装材料。

    第三十七条  加快现有加工能力结构调整步伐,淘汰乳粉生产中单效浓缩设备,2010年底前淘汰加工规模为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的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淘汰生产能力在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

    第六章  投资融资

    第三十八条  乳业发展重点省区应根据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乳制品发展规划,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大型乳制品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研究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方案。

    第三十九条  鼓励国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整合加工资源,提升产业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加大投资监管,对违规核准、擅自更改核准内容等行为,撤销项目法人投资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乳制品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应优先给予国内大型骨干乳制品企业及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融资支持。对违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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