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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化妆品名称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

时间:2009/6/18 16:23:24 来源:政府网

关于对《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食药监许函[200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不断提高化妆品评审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我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6月26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陈志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38 号,邮编:100810

    联系电话: 010-88330402

    传  真: 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hen_zhirong2009@hotmail.comchensz@sda.gov.cn

    附件:《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评审行为,使标签审核工作执行统一、规范的审核标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法规规范要求,特制订以下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作为审核化妆品产品名称标签标识的评判标准。

  一、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用语

  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显效;神效;奇效;广谱(防晒除外);第X代;速白;一洗白;一洗黑;永久性(染发产品除外);专业(发烫、美甲产品除外);杰出(抗氧化);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天候;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脸、腿);减肥;使身体肌肉组织增强、强壮;延年益寿;永葆青春;防止(皮肤老化);第二肌肤;增强皮下组织新陈代谢;深层;细胞再生;DNA再生;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能力);化解死细胞;防止皱纹形成;去(祛)除皱纹;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黑色素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二、禁止使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治疗;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排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消除斑点;祛除雀斑、黄褐斑、蝴蝶斑、妊娠斑;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全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治疗)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等。

  三、禁止使用医疗术语

  处方;药方;药物配方;药物制剂;药物;中药;中草药;中医世家;祖传秘方;医;医疗;医治;医生;大夫;护士;诊断;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皮肤变态反应;皮肤病;皮炎;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斑秃;全秃;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失眠;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中枢神经;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妊娠纹;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四、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用语

  1、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

  2、把化妆品批件作为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产品作宣传。

  3、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

  4、以医学名人的姓名为产品作宣传。

  5、以使用者的名义为产品作宣传。

  五、禁止宣称的功效

  1、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宣称禁止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对其含义的解释。

  2、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禁止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即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作用。

  六、禁止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为你而疯狂、为你而沸腾;神、仙、鬼、巫、妖精、魔、卦、邪、魂、毒等。

  七、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

  八、在技术评审过程当中,不仅限于以上禁用语,同时要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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