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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问题农产品有望主动召回

时间:2009/6/17 15:24:03 来源:网友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报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包括上述有关产品召回制度在内的《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历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后,6月16日提交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就隐患农产品的召回问题,此前的《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相关规定过于严格,难以操作,建议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将农产品界定为存在隐患、可能造成损害的就要召回,在实践中难以做到,不仅会造成农产品生产者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自己公布有安全隐患的农产品信息,难以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同时参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此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

    除农产品的召回问题,根据二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该草案修改稿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农产品的产地安全保护和各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监管职责。

    就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修改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企业农产品采购环节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加工环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 来源:安徽法制报  作者:张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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