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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防控甲型流感 法律须有作为

时间:2009/6/16 9:45:43 来源:荆楚网

  北京市卫生局14日报告4例输入性甲型流感确诊病例,其中一名患者自加拿大抵京后,不仅未按相关建议要求自我隔离,相反带病在京活动频繁,北京市卫生部门提醒相关人员密切注意自身健康。(6月15日人民网)

  当第一例甲流患者在国内出现,曾在国人心中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街头巷尾充斥着甲流的话题,而现在,新增病例每天以两位数增长,全国累计内地已超200例,很多人对此却“晃若不闻”,社会已呈现出某种可怕的疲态。

  不仅一般公众呈现“疲态”,入境人员作为特殊群体,隔离意识也正在逐步弱化。从“吕传传”到“李染染”,再到最近北京的几例患者,越来越多的入境者责任意识日益淡化,甚至丝毫不采取隔离措施。而与此同时,病魔却在步伐加快,力量渐长:国内出现本土病例,日本发现病毒变异,世卫将警戒级别升至最高级……此消彼长之下,不由得让人为未来的防治形势担心。

  要想彻底扭转这种局面,以求在迎战甲流中处于更主动位置,仅靠政府的努力和道德的约束已经远远不够,法律之盾的出现已显得必要而迫切。但目前我国的法律,由于缺乏针对特殊情况的特别条款,在应对甲流面前几乎是束手无策,毫无作为。

  比如,当舆论对“吕传传”、“李染染”们口诛笔伐时,法律对这种极度不负责任,同时又为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的行为却显得毫无办法。按照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只有传染病患者明知自己染病的情况下,故意传播病毒,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才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原本“理性严谨”的法律条文,面对甲流却显得“滑稽可笑”:甲流确诊如此复杂而专业,当患者“明知”自己染病的时候,恐怕早已在医院被隔离治疗数天了,哪还有传播的机会?以这样的规定,来应对当前的甲流,无异于一纸空文。

  由此看,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应对越来越严峻的甲流预防形势,已成为当务之急。对此,可以先修订地方法规,比如将政府对特殊群体的隔离“建议”,上升到带有强制性的地方法规,形成共识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法》。现在最关键的是要快速反应,因为我们面对的是迅速传播的病魔,如果仍按平时的节拍运作,必然会错过最佳的时机,不得不面临更被动的局面。

  (作者: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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